深圳技术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广东省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粤教审﹝20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鉴证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预算管理和财务决算等方面的审计。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部门、单位业务的需要;
(二)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行之有效;各类经济业务是否有明确的审批权限规定;财务处理流程是否清晰、明了;
(三)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运用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行为;
(三)各项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
(四)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六)票据的领购、保管与核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票据管理的内控制度。
第七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代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取得和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无法完成的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租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折旧;
(四)在建工程是否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按合同要求执行等;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九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或计价方法的行为;各项负债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管理与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三)举债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学校有无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能力,在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四)有无或有负债,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条 经营收支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三)各项基金的设置、分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虚列的行为,基金的计入、提取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足额到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基金使用的效益如何。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依据是否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是否符合预算收支科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预算编制方案是否真实、合法、公开和有效益,有无编制赤字预算,是否按规定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并按时足额下达;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是否编制超越本单位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四)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及结果报告)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执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的情况,有无存在随意增减支出项目情况;
(六)是否定期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绩效分析。
第十二条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与相关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各项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报表附注是否按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事项;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能否恰当地反映该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根据部门或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是否恰当、有效;
(五)上级审计机构和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可根据被审计对象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等方法。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程序,按照《深圳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审计法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