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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技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来源:深圳技术大学
浏览数:
2023/09/14 11:34:58

深圳技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领导干部监管机制,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规范审计行为,促进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广东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审计,聚焦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积极推进审计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资金、资源、资产管理和运用过程中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职能部门、其他直属机构、教辅单位及教学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 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资产运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实际负责人;

(三)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促进和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为学校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八条 审计室根据党委组织部提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审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其他审计项目和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避免重复检查。

第九条 审计室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室牵头,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开发部、审计室等部门组成。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二)研究制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

(三)讨论商定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

(四)交流和通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五)研究和解决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六)监督、检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七)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送学校党委;

(八)对后续审计中发现未整改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九)讨论决定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党委组织部向联席会议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联席会议审定名单后,纳入审计室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室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正式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前,属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室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其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其主管部门向审计室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室予以立项并依法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室协同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室应当结合单位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人员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人员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 建立与实施对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六)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不同被审计对象基本内容外的其他审计内容

(一)职能部门、其他直属机构及教辅单位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部门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对相关经济活动监管情况;本部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部门“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部门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等。

(二)教学单位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单位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

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三)资产运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实际负责人。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本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本企业与学校经济往来结算情况;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本企业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参股等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职责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派出 3人以上的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校内同一单位的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召开由审计室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部署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室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2.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3.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主要业绩和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5.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6.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对外投资及借款情况;

7.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8.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效果情况;

9.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和纸质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综合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校内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室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撰写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室。

第三十二条 审计室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校领导批示后,报送党委组织部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室按照规定向学校党委及联席会议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室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

计室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审计室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联席会议申诉。审计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复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六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室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和后果,以及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规依法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七)失职、渎职或者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学校内部管理规定,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室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学校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学校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学校发展和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五)纪检监察室应当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做出处理。在开展巡察时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室。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审计室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至日起 90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室。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另行说明。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深圳技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深技大发〔2021〕3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