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技术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机制,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查出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对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采纳和落实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学校建立按部门职能权限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审计整改应当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审计整改措施应当在纠正审计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同时,注重与加强机制建设和完善制度相结合
第二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落实,并对审计查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本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审计查出问题、前任任期内审计查出问题尚未整改事项和历史遗留问题,均在审计整改范围内。
审计期间涉及的原任领导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行为和结果负责,并积极配合整改工作。
第七条 审计室负责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三章 审计整改程序
第八条 审计整改通知书由审计室在送达审计结果文件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需要由相关单位协助落实整改事项的,审计室可将审计整改通知书抄送相关单位。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查出问题逐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具体的整改方式有:
(一)停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纠正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管理不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包括调整相关账务、收回有关资金、更正不当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等;
(三)对于已经发生但无法纠正事项,要通过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四)针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分析问题产生原因,要举一反三,从根源上堵塞漏洞,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室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室。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报告应当主题突出、内容全面、文字精炼、措施具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查出问题和审计建议或意见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以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室提交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全过程、各环节实行清单式管理。
审计室根据审计查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责任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审计室收到审计整改报告后按照整改台账内容将问题清单与整改清单对接,逐项进行核实,确认整改结果;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没有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具体、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直至销号。必要时开展重点督查、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审计室应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建议,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审计整改联动,增强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审计室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查明原因,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提出启动审计整改约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