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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技术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来源:深圳技术大学
浏览数:
2023/09/14 11:44:58

深圳技术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健全审计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 号),以及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室依法独立对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等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以项目为单位,必要时可延伸至与科研项目有关联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四条 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原则,在全方位监督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抽查的方法,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科研项目进行审计,也可选择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业务环节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室根据学校需要和相关政策要求,会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科研项目抽查审计范围,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年中需安排科研经费审计的,可由各相关部门提出委托计划,审计室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确定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和成本效益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是指要选择对学校的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

(二)时效性原则。是指要根据科研项目的进度来确定审计项目范围,避免介入时间过早或过迟。

(三)成本效益原则。是指要考虑被审计对象的配合程度,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审计资源的配备情况。

第七条 国家、省、市纵向科研经费的审计遵照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按照项目委托方要求执行,上述项目确需安排校内审计的,由各相关部门提出委托计划,审计室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审计室可根据项目特点及审计资源实际情况,必要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科研经费审计业务,审计室负责组织协调,并对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落实情况;

(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是否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

(三)科研经费支出情况,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支出;

(四)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联的单位或个人;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耗材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六)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包括: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下达的课题合同;

(二)科研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协议;

(三)科研经费财务收支明细表、会计核算凭证等;

(四)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结项成果、延期结项文件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室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包括审计立项、审计通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程序,具体实施步骤按照《深圳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项目组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实施科研经费审计时,被审计项目组或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做出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 被审计项目组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室。审计室负责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室负责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委托单位,发送被审计项目组或单位,同时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在涉密项目的科研经费审计中,审计人员仅收集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资料信息,不收集涉密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项目组或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发现以下问题的,审计室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学校予以处理:

(一)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私设“小金库”;

(三)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四)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

(五)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违反财经法纪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