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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来源:深圳技术大学
浏览数:
2023/09/14 11:06:00

深圳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本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旨在促进学校完善治理、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实现学校的教育目标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学校充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设置审计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审计室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第四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审计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内部审计专职人员,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方面专业素质人员组成,具备必要的职业资格。学校根据其专业特点进行专业职务评聘,并实行后续教育培训制度。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不受学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审计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建设、修缮等工程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管理负责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部门交办或学校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室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需要,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且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学校重点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室应当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要求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审计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以及会议记录、合同、计划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包含财务和非财务电子数据);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测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

(五)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工作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临时封存等措施;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十)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审计室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审计组根据需要可召开由审计室、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场会议,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事项内容、时间安排、人员分配、工作计划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必要时需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室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室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室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室可以提请学校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室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室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室。

审计室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审计室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意见的被审计单位,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室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限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室应当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室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学校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对象秘密的。

以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深圳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深技大〔2019〕13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