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技术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粤教审﹝201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校内各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安防、通信及网络等工程)。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
项目同时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工程部分实行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至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学校工程项目实行分类审计:
(一)原则上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自行审核,审计部门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二)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进行结算审计;
(三)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学校认为有必要的重点工程项目,可开展投资绩效审计。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开工前立项、招标等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二)预(概)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竣工结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竣工结算的审查和评价;
(四)项目立项、实施和运行效果的评价。
第六条 被审计部门送审工程项目时需向审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学校批准的立项申请、预(概)算、变更批复等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招标会议记录、投标文件等;
(三)合同或协议书、竣工验收文件、结算书、竣工图纸及相关电子文档;
(四)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增加工程的结算文件;
(五)施工所用设备和主材的出厂合格证或其他相关文件;
(六)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七)经被审计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书及送审报告等;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有隐蔽工程封闭时,负责工程实施的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到场监督;
(二) 工程项目竣工后,被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审计所需其他资料一并送至审计部门;
(三)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规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四)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初稿,经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后,经校长审核同意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五)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的整改情况;
(六)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资料或解答问题的,被审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审计部门应在审计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编制审计报告,若有金额重大或情况复杂的工程项目,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按规定应予以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按结算审计金额进行支付。需预付工程款的项目,结算审计前应留足尾款。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审计法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