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技术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粤教审〔2024〕3号)、《深圳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的各种建设工程项目和装修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水电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安保消防及通信网络等以及其他有关的工程项目;涵盖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及预算、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结(决)算、资产交付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协同,配合并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按照审计部门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行为,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管理活动。包括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标底审核、工程合同、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
第六条 审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审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计划。根据学校工程项目计划和实施情况,审计部门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审计准备。审计部门按程序和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要开展审前调查,收集审计实施所必需的资料,编制包括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审计时间进度计划,审计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审计实施方案。
第九条 审计实施。审计组根据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通过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踏勘现场,分析测试,编制工作底稿等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完成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条 审计报告。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审计部门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审计部门经过复核审理,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较大分歧的,可提请学校进行专项审议;审计报告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定期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归档。结合学校和审计部门档案管理要求,审计部门及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单位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 由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的工程项目,学校审计部门可有效利用其审计结果,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和审计资源配置情况,可以对工程项目各阶段或环节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开展全面审计监督,也可以对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以及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一)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学校要求需重点监督的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各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前期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论证、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等;
2.投资估算编制等;
3.其他与前期立项阶段有关的内容。
(二)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勘察、设计采购方式;
2.勘察、设计合同;
3.设计方案选定;
4.设计概算编制;
5.其他与勘察设计阶段有关的内容。
(三)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变更管理、资金管理监管机制或制度建立情况;
2.施工、监理、造价、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分包工程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3.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编制;
4.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分包工程等合同;
5.其他与施工准备阶段有关的内容。
(四)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合同履行情况;
2.主要隐蔽工程勘验;
3.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
4.工程进度款支付;
5.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6.索赔费用;
7.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变更管理、资金管理监管机制或制度执行情况;
8.其他与施工阶段有关的内容。
(五)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一致性;
2.分部分项和整体竣工验收程序;
3.其他与竣工验收阶段有关的内容。
(六)工程结(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竣工结(决)算资料;
2.工程量、材料价格以及各项费用的计取;
3.其他与工程结(决)算阶段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重点关注内容:
(一)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划分,不相容岗位是否做到相互分离;
2.工程项目计划、方案的决策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确定,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4.建设资金管理是否规范,重大投资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5.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支付;
6.工程项目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7.其他与内部控制有关的内容。
(二)工程项目各阶段造价管理情况:
1.预算阶段工程量计算、专业类别套用、计价定额套用、措施费用的计算、材料单价的确定等是否明确;
2.签证变更估计是否合理;
3.竣工结算阶段文件编制、工程量计算、工程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各项费用计取是否合理;
4.其他与工程项目各阶段造价管理有关的内容。
(三)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情况:
1.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采购政策等强制性规定;
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招标文件中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是否全面合规;
4.其他与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有关的内容。
(四)工程项目付款情况:
1.付款签批手续是否完备;
2.付款进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是否相符;
3.支付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4.其他与工程项目付款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及时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评估鉴定、检验检测、测量、招标代理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审计部门向工程管理部门做出风险警示、扣减或索赔相关服务费用甚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项目资格的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等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关合同约定、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因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损失的行为;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校工程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审计部门按规定向学校报告,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技术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深技大〔2019〕136号)同时废止。